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武汉世纪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世纪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55,789.3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世纪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分段计算:即以11,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4日起;以11,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以11,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11,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以11,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8日起;以11,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9日起;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13,989.3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世纪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2,500元; 四、被告***对被告***所负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1,733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99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武汉世纪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将此款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武汉世纪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