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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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 文成县保障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8民初331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屈岩。 被告:文成县保障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宝杨。 原告***与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文成县保障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佳佳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来仪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