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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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 镇江市钰鑫物资有限公司 江苏欧恩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02民初2800号之二 原告:镇江市钰鑫物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顾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林,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然,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晓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市钰鑫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江苏欧恩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5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镇江市钰鑫物资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镇江市钰鑫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440元,减半收取计20220元,由原告镇江市钰鑫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邵洪勤 人民陪审员蒋雪敏 人民陪审员仲彬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於联 |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