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
镇江市钰鑫物资有限公司
江苏欧恩医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02民初2800号之二

原告:镇江市钰鑫物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顾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林,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然,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晓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市钰鑫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江苏欧恩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5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镇江市钰鑫物资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镇江市钰鑫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440元,减半收取计20220元,由原告镇江市钰鑫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邵洪勤

人民陪审员蒋雪敏

人民陪审员仲彬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於联

裁判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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