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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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宏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28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81771.9元,合计2981771.9元(计算至2018年8月23日)及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被告***、镇江市宏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镇江市宏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给付义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就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1.的商铺;2.大港新区海德公园翰文园59幢第1-2层102室的住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60元,由被告***、***、***、镇江市宏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