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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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申请费62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