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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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钇铭纱线有限公司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9563.06元、罚息1903.13元、复利20.80元,及支付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8.15625‰计算的利息; 二、***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杭州钇铭纱线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杭州钇铭纱线有限公司有权就其已承担部分向***追偿。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4元,减半收取6952元,由***、***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支付。上述诉讼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由***、***、杭州钇铭纱线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钇铭纱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