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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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亨瑞德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名和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亨瑞德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377979.33元、利息52280.37元,合计9430259.70元(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以及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 二、被告江苏名和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镇江亨瑞德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有连带清偿义务;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亨瑞德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镇江亨瑞德建材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镇江亨瑞德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牌号分别为苏L×××××、苏L×××××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12元,由被告镇江亨瑞德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名和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众被告将其应承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