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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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南京华益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华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华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华益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883380.01元,罚息2049813.01元,合计11933193.02元(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以及自2019年6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0.2%计算)。 二、被告镇江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镇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有连带清偿义务;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市华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南京华益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3212元,由原告南京华益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32元,被告镇江市华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镇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共同负担80080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四被告将其应承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