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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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之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款项人民币11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款项人民币59226.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之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款项人民币19806.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1元,原告***负担人民币133元,被告***、杭州之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08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之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