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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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宝鸡市斯比德汽车齿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二机床精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票面金额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票面金额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二机床精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6元,由被告宝鸡市斯比德汽车齿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2
发布日期 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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