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7572.78元、保费1716.14元、违约金(以为19288.9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每日利率0.0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8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