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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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蓝海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 秦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凯谛思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蓝海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1675031.16元。 二、被告青岛蓝海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秦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20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青岛蓝海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被告青岛蓝海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6-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