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4611.94元(其中200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汇至***在中国农业银行胶州市李哥庄镇支行开户卡号为62×××73中,余款102611.94元汇入***在青岛农商银行即墨蓝村支行开户账号为***470中)。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9元,由原告***承担103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1176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将案款汇至***在青岛农商银行即墨蓝村支行开户账号为***470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