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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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116893.61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内赔偿***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19561.79元;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垫付医疗费1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14元,由***负担316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1498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9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