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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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2394.19元(由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分别将案款158394.19元汇至***在中国农业银行即墨支行开户卡号为62×××71中、将4000元汇至***在青岛农商银行即墨支行开户卡号为62×××44中)。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1元,由原告***承担30元,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1771元(由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将该款项汇至***在中国农业银行即墨支行开户卡号为62×××71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