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同展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里下河钢材大卖场有限公司 盐城广程钢材有限公司 盐城坤鸿钢材有限公司 江苏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盐城硕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26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江苏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苏里下河钢材大卖场有限公司210万元”; 二、撤销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26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三、***、***、***、***、盐城坤鸿钢材有限公司、***、***、***、***、盐城硕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江苏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江苏里下河钢材大卖场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公告费450元,均由江苏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公告费300元,由江苏里下河钢材大卖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一式拾伍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分行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