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道丰总部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4民初5505号 原告:北京道丰总部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 负责人:蒲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北京道丰总部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道丰总部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北京道丰总部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