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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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和如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03民初545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天舒,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和如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加来,经理。 原告***与被告无锡和如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