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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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昱达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间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建筑材料买卖合同书一》、《建筑材料买卖合同书二》及2018年8月22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辽宁昱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工程款115013.4元。并自2019年8月2日(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