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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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常州市德安医院 江阴市华鑫化纤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57126.55元,其中向***给付127783.35元,向***给付29343.2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77元、鉴定费5545元,合计6222元(***已预交),由***负担157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465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