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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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绍兴市百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绍兴市人民医院 绍兴市曹娥江大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12569.30元,被告绍兴市百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负担330元,被告***、绍兴市百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