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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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嘉浩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嵊州市嘉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绍兴嘉浩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返还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借款本金187万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11月27日的利息86976.05元及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嵊州市嘉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对绍兴嘉浩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嵊州市嘉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嘉浩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12元,减半收取计11206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