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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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456.99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