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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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山西孟鑫化工有限公司 运城市眼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291250.19元(含被告***为原告***垫付的107258.5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8元,由被告***承担3000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承担5658元。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