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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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臻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燃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臻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4389.87元,及计至2019年7月26日的滞纳金61146.20元,2019年7月27日至款项清偿期间的滞纳金,涂丽华应以124389.87元为本金,按月2%计付予佛山市南海臻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臻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期间的电损分摊费937.08元,及计至2019年7月26日的滞纳金476.74元,2019年7月27日至款项清偿期间的滞纳金,涂丽华应以937.08元为本金,按月2%计付予佛山市南海臻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臻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000元予佛山市南海臻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驳回佛山市南海臻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4687.98元(佛山市南海臻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臻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79.98元,***负担4108元,***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佛山市南海臻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预交的410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佛山市南海臻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