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汾市凯辉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汾市凯辉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褚军强工程款二万一千一百五十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褚军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反诉原告临汾市凯辉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共计3394元,由原告褚军强承担1500元,被告临汾市凯辉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8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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