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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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丽水新湖置业有限公司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61541.38元; 二、被告丽水新湖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74元,由原告***承担13700元,由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丽水新湖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44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