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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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19)闽0430民初6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赔偿***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自愿承担的医疗费21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支付。” 二、撤销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19)闽0430民初68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19)闽0430民初6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中赔偿***257831.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变更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19)闽0430民初6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内赔偿***244048.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变更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19)闽0430民初68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赔偿***14683.14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9000元,还应支付***5683.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87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负担89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负担6810元,由***负担16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