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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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之内协助原告***办理完毕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14号中储西安东兴分公司及周边棚户区XX号楼XX幢XX单元XX层XX室房屋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二、被告西安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产权登记费产权登记费160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13896.8元及房屋契税8250元等共计22226.8元并承担以22226.8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22元,由被告西安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