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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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陕01执11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柳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西安浐灞生态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柳某与西安浐灞生态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1384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投资建房款16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案件仲裁费12,032元、案件执行费3,20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拥有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我院已办理查封手续,均属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传统查询、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本院认为,因上述查封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封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进民 审判员 甄哲审判员 李凯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思佳1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陕01执11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柳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被执行人西安浐灞生态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柳某与西安浐灞生态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1384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投资建房款16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案件仲裁费12,032元、案件执行费3,20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拥有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我院已办理查封手续,均属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传统查询、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本院认为,因上述查封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封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进民 审判员 甄哲审判员 李凯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思佳1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