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溪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溪支行截至2020年7月10日止的借款本金53765.08元、利息941.2元、复息16.17元、违约金2414.74元、分期手续费339.1元,共计57476.29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申请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金荷包)申请表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7
发布日期 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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