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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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顶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优联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世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世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优联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1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东莞市顶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优联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0362.5元及利息(利息以190362.5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优联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261362.5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优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08.07元,保全费1837.31元,合计7845.3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东莞市优联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2.53元,由被告东莞市顶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114.24元,由被告东莞市顶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66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