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幸福家园建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东莞市幸福家园建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幸福家园建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首期购房款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东莞市幸福家园建造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4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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