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友邦创信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万元,利息89513.82元(计算至2018年12月24日),本息合计2069513.82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7.2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宁夏友邦创信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友邦创信担保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开设的保证金账户(账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5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28936元,由被告***、***、宁夏友邦创信担保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