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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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中医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费用21800元(护理费213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318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赔偿交强险限额范围外的医疗费用2619.88元的70%即1833.92元给原告***。 三、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将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用6000元返还给被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2.18元,依法减半收取为656.09元,由原告***承担406.0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承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