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信用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支行
诏安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诏安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07年12月20日的利息7450元;自2007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逾期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三一八七五计收逾期利息);

2、***对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3、驳回诏安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55元,减半收取1277.5元,由诏安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5元,***负担12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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