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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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垫付款55302.2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垫付款13614.44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垫付款41687.8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7.98元(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