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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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782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2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额49265.45元。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应给付申请人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款一次性给付完毕。执行费639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 本院认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2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2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