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北市恒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总公司 淮北凌云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第三人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总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拆除铺设在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恒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濉溪县东关相山路东侧、33474㎡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中水输送管线,并恢复原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