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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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9669.27元(暂算至2020年6月28日),以后发生的利息按月利率11.9625‰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 二、如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则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提供的登记在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光明苑1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宁(2019)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3014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4元,已减半收取计17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