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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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7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11480元; 四、被告***、***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以年息24%为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2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博鑫友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赢贷通金融信息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