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市新创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钧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钧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7,037,500元; 二、被告新疆钧博投资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借款利息2,030,302.08元; 三、被告新疆钧博投资有限公司以未还借款本金17,037,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75‰的标准,支付原告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4月25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 四、被告新疆钧博投资有限公司赔付原告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330,000元; 五、被告新疆钧博投资有限公司赔付原告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单保函费48,572.59元; 六、被告新疆钧博投资有限公司赔付原告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 七、被告新疆金州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钧博投资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被告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54.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