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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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2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新疆钧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7,037,500元;第二项新疆钧博投资有限公司偿付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借款利息2,030,302.08元;第三项新疆钧博投资有限公司以未还借款本金17,037,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75‰的标准,支付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4月25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第五项新疆钧博投资有限公司赔付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单保函费48,572.59元;第六项新疆钧博投资有限公司赔付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第七项新疆金洲投资有限公司、***对新疆钧博投资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撤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2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新疆钧博投资有限公司赔付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330,000元。 三、驳回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254.12元(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即1,177.32元,由新疆钧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3%即68,076.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08.25元(新疆钧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洲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钧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3%即136,153.61元,由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即2,354.64元。 上述诉讼费由新疆钧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洲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5,722.16元,连同判决款项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