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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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灯塔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4,593.28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54,920.97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36,282.55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36,282.55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4元,由原告***负担728元,由被告***负担164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172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担7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负担700元;司法鉴定费4,5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7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担9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负担900元;复印费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