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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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岐山县汇达物流有限公司 陕西通运重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陕0323民初2370号 原告:岐山县汇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旗,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通运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龙,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乃儒,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岐山县汇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通运重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军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8年1月原、被告签订运输合同,原告为被告运输汽车配件,运输费用以实际运输的货物重量和里程计算。2020年11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运输费用319966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运输费用319966元。经本院诉前调解双方于2020年12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被告陕西通运重工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岐山县汇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用319966元,其中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169966元,剩余15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陕西通运重工有限公司承担30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