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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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朝阳永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1302民初3617号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当 事 人 原 告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 被 告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刘威,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春阳,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永强,男,****年*月**日出生, 第三人武迪,男,****年*月**日出生, 诉 讼 请 求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7,005元、评估费3,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 与理由 2019年7月27日00时20分许,***驾驶闽Cxxx号小型客车,在竹林路芹菜沟一组转弯路段由于操作不当侧翻于沟内,造成车辆损坏、***受伤。经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2019年11月11日朝阳永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闽Cxxx号雷克萨斯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确认委托评估的车辆损失修复费用为人民币77,005元。原告支付评估费3,500元。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准重新鉴定。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80,505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海波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任杰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