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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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10,520元、评估费3,800元,合计14,320元。 二、被告冯雪峰赔偿原告停运损失480元、评估费200元,合计68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