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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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新泰市运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19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新泰市运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车牌号:鲁Q×××××号,车架号:***,发动机号:***);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泰市运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7794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泰市运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79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泰市运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代理费2000元;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泰市运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按每月8660元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止); 七、被告临沂奎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四、五、六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临沂奎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八、驳回原告新泰市运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8.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临沂奎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