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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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阜新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镇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阜新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镇支行本金59979.98元,并按照逾期月利率1.44%给付从2017年8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的借款利息。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7元,减半收取90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