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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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世昌纸业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中山市世昌纸业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山市世昌纸业有限公司保险金40828.62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12月2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世昌纸业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41.44元,由原告中山市世昌纸业有限公司负担920.72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920.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